为了规范商会的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本会印章指商会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。
二、秘书处根据有关部门的批文,负责印章的刻制、保管。
三、建立用印登记簿,做好使用登记记录,具体办理人员应在登记簿上签署姓名。
四、印章不使用时,必须妥善保管,有条件时存放于保险柜内。
五、使用本会印章须经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分管常务副会长会长、秘书长批准;使用会长签名章须经会长本人同意。
六、以本会名义的发文,必须由会长或秘书长签发后加盖本会公章。上报函件、证件、报告等需加盖本会公章的,经商会会长或秘书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。
七、本会不会给任何单位、企业、个人担保借款、贷款业务或因上述项目出具商会公章。
八、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,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。特殊情况需要外出使用公章时,必须申请写明其原因,由商会会长或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,事项完成后及时归还。
九、严禁出借或弄虚作假使用本会印章。
十、禁止在空白介绍信、空白表格等处加盖公章。
十一、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,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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